1.医师出具医疗证明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病休应按不同疾病对人体产生影响的轻重,视其对工作、学习的妨碍程度,而决定病休时间长短。
2.病休时间、日期、疾病的诊断要与门诊病历记录或住院病历记录相符。
3.病休证明及疾病诊断,由有关科室医师开出,跨科开出的证明无效。
4.病休时间,原则上小病休单不超过一周,大病休单不超过一月,如病情需要超期限,须经科主任或有关部门审签后才有效。
5.病假单应留有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