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的有关规定,卫生科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一)医务人员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报告医务室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马上向市卫生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二)报告内容:
1.传染病暴发疫情:某种传染病就诊数突然增多;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数天内就诊多例同一病症的不明原因的疾病或地区有相对聚集性;
3.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
4.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
5.传染病菌毒种丢失;
6、本地罕见的传染病;
7、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三)报告时限: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卫生局与疾控中心。
(四)对法定传染病疫情仍需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上报相关负责人,由其进行网络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