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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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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国有企业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03-30 17:02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企业管理工作,促进企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浙江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浙教财[2019]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绍兴文理学院国有企业是指由学校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

第三条  学校国有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制灵活的管理体制,防范投资经营活动中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第四条  校国有企业应当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原则,积极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通过创新体制、完善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校国有企业按规定建立党、团组织并在学校党委和校团委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企业法》及《工会法》要求,设置工会组织并开展活动,必要时以联合工会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监督职能,并授权绍兴文理学院资产经营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国有企业有关规定,按照《公司法》履行相应职责,并对下属企业进行经营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资产经营公司派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法定代表人;

(二)向资产经营公司下达年度目标任务;

审定资产经营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

)审定资产经营公司国有经营性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

)审定资产经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利润分配方案;

)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七)向资产经营公司推荐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审定资产经营公司章程。

对于特别重大的投资决策、国有资产重大变动、人事变动等事项,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提交学校讨论决定。

第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法定程序,向下属企业委派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法定代表人;

(二)对下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和考核,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制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按照公司法任免和管理公司管理层和各部门负责人;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范,对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在公司职权范围内自主决定重组、转让、租赁与并购,依法决定控参股公司的存续、合并、分立或解散;

(五)在保证控参股公司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按《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投入与撤出机制及发展方向;

(六)根据法律、法规拥有的其它权限。

资产经营公司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法经营与管理公司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责任;

(二)统筹管理、整合资源,推进学校产学研各项科技产业化工作,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孵化科技企业,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现代企业;确保所属后勤保障类企业健康运营,为学校提供服务;

(三)执行董事会决议。

第九条 资产经营公司是代表学校对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唯一主体,学校下属二级学院、职能部处等各类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对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  企业的设立除应满足《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创办宗旨、经营范围和发展目标;

(二)有成熟的科技成果、优势技术和市场需求;

(三)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配套的资金来源、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条件。

第十一条  下属企业的设立,应当由发起人向资产经营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组建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公司发展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对拟开办企业的经营项目进行论证初审后,交公司董事会讨论批准。资产经营公司协助发起人完成相关设立和注册事宜。

第十二条  下属企业办理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合并、分立等变更,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资产经营公司上述事项的变更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下属企业如需注销的,应逐级向本公司董事会(理事会)、投资方资产经营公司提出注销申请,并如实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注销的原因;

(二)企业现有人员状况及安置方案;

(三)企业现有资产状况(包括债权债务情况);

(四)企业现有经营状况(包括合同执行情况、有无经济纠纷);

(五)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下属企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或资产经营公司有权责令其注销:

(一)管理不善,连续3年以上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因其他原因确实难以续办的;

(二)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等问题的;

(三)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并引起重大法律纠纷情形的;

(四)学校从整体发展需要决定停办的。

第十五条  企业注销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下属企业注销由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提出处置方案,经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落实下属企业的注销。

资产经营公司注销由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置方案,经学校审核批准。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资产经营公司的注销工作。

第十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和下属企业注销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负责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企业清算结束后,向工商、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的注销手续。

第四章  经营与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和下属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损的经营机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实际制定企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和下属企业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资产经营公司和下属企业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并逐级下达目标,企业负责人每年与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目标责任书,承担相应经营和廉政责任。

第二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和下属企业要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和下属企业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企业档案专人负责,各类档案及时归档。企业档案包括管理档案、人事档案和财务档案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对资产经营公司和下属企业进行经济审计。

第五章  人事与薪酬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和下属企业中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人事管理归口学校人事处,资产经营公司应配合做好事业编制人员的考勤、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和下属企业可以根据经营规模和发展需要,自主招聘合同制人员,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和下属企业应当制定独立的薪酬体系,积极探索和尝试符合高校企业发展特点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六章  目标考核和利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绍兴文理学院国有企业实行经营目标管理考核。资产经营公司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考核,下属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考核。考核办法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利润奖金的分配使用,资产经营公司应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报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经2022年第八次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十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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